台胞来往大陆 免予签注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网页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10-06 10:17:01点击:
人民网6月18日电 中国政府网今日全文刊登《国务院关于改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并发布了改动后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新的办法规定台胞往来大陆准予台胞证,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其第661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改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总理 李克强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务院要求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不作如下改动: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改动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许可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人。
”二、将第十四条改动为:“台湾居民申请人来大陆,需遵守下列申请:“(一)交验指出在台湾居住于的有效地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二)填上申请表;“(三)递交符合规定的照片。“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台湾居民递交其他申请材料。”三、将第十五条改动为:“对批准后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发给旅行证件。”四、删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五、将第十八条改回第十六条,删掉“短期”。六、删掉第十九条。七、将第二十一条改回第十八条,改动为:“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该在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如期离境。所所持证件有效期将要期满必须之后居留权的,应该向市、县公安局申请人换发。
”八、将第二十二条改回第十九条,改动为:“申请人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予批准后:“(一)被指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指出来大陆后有可能展开危害国家安全性、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合乎申请人条件或者有捏造情况、获取假证明等愚弄不道德的;“(四)精神疾病或者相当严重传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予批准后的其他情形。“医治或者其他类似原因可以批准后入境的除外。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回第二十四条,改动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分成5年有效地和3个月一次有效地两种。”十、将第二十八条改回第二十五条,改动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施大幅度台胞证。台胞证分一次来往有效地和多次来往有效地。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回第三十四条,改动为:“违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同住注册的,判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本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改动并对条文顺序不作适当调整,新的发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其第93号公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改动〈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要求》修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增进各方交流,确保社会秩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于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全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全称台湾)以及居住于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全称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限于本办法。本办法并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限于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的旅行证件,从对外开放的或者登录的出入境口岸通行。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发给的旅行证件,从对外开放的或者登录的入出境口岸通行。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性、荣誉和利益的不道德。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移居、探亲、访友、旅游、拒绝接受和处置财产、处置婚丧事宜或者参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人前往台湾,需遵守下列申请:(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上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工商管理、在学人员需递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工商管理、在学人员需递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递交与申请人事由适当的证明。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移居,需递交确能在台湾移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需递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需递交旅行所须要费用的证明;(四)拒绝接受、处置财产,需递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置婚姻事务,需递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置亲友后事,需递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报;(七)参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需递交台湾适当机构、团体、个人邀或者表示同意参与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指出必须递交的其他证明。第九条 公安机关法院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人,应该在30日内,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应该在60日内,做出批准后或者未予批准后的要求,通报申请人。
应急的申请人,应该随时办理。第十条 经批准后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发给或者台胞证旅行证件。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该在持旅行证件台胞证的有效期内前往,除移居的以外,应该如期回到。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类似情况,旅行证件届满无法如期回到的,可以向原均须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遣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人办理推迟申请;有类似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人办理入境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人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予批准后:(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二)人民法院通报有未真相大白诉讼事宜无法离境的;(三)被判处刑罚仍未继续执行完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性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六)有捏造情况、获取假证明等愚弄不道德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拒绝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人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拒绝必要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遣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人;有类似事由的,也可以向登录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人;(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拒绝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遣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人;(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许可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人。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人来大陆,需遵守下列申请:(一)交验指出在台湾居住于的有效地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二)填上申请表;(三)递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台湾居民递交其他申请材料。第十五条 对批准后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发给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该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同住注册。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该填上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同住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拒绝来大陆移居的,应该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遣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制订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批准后移居的,公安机关发给移居证明。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该在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如期离境。所所持证件有效期将要期满必须之后居留权的,应该向市、县公安局申请人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人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予批准后:(一)被指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指出来大陆后有可能展开危害国家安全性、利益等活动的;(三)不合乎申请人条件或者有捏造情况、获取假证明等愚弄不道德的;(四)精神疾病或者相当严重传染病患者;(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予批准后的其他情形。医治或者其他类似原因可以批准后入境的除外。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第二十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须向对外开放的或者登录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拒绝接受按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制止出境、入境:(一)并未持有人旅行证件的;(二)持用假造、篡改等违宪的旅行证件的;(三)拒绝接受交验旅行证件的;(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未予批准后出境、入境的。第五章 证件管理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地旅行证件。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地旅行证件。第二十四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分成5年有效地和3个月一次有效地两种。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施大幅度台胞证。台胞证分一次来往有效地和多次来往有效地。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该向原均须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有误的,可发给给适当的旅行证件。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该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有误的,可以容许新的申请人发给适当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地的出境通行证件。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该不予注销或者宣告终止。
第二十九条 审核发给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收到的旅行证件有权注销或者宣告终止。公安部在适当时,可以更改台胞证、注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告终止。第六章 处 罚第三十条 持用假造、篡改等违宪的旅行证件或者假冒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惩处外,可以单处或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假造、篡改、出让、挪用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惩处外,可以单处或者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捏造情况,获取假证明,或者以贿赂等手段提供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惩处外,可以单处或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情形的,在惩处继续执行完6个月以内不法院其出境、入境申请人。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捏造情况、开具假证明为申请人提供旅行证件的,停止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中止其出证资格;对必要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惩处外,可以单处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同住注册的,判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权的,判处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处以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被惩处人对公安机关惩处上告的,可以在收到惩处通报之日起15日内,向下一级公安机关申请人驳回,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做出最后的判决;也可以必要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不道德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外,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其逗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予批准后情形之一的,应该立刻遣送出境。第三十八条 继续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要、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渎职不道德,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背本办法扣除的财物,应该不予受贿或者责令退赔;用作犯罪的本人财物应该充公。罚款及充公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所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管理说明。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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